免役收庸是汉以后历代政府以钱物代役的制度。汉代的更赋是代役金制度的开端。北周时,政府征收“丁庸”。《周书·裴侠传》:“肥鲜不食,丁庸不取。”隋文帝开皇十年 (590年) 规定丁男50岁免役收庸,允许交布帛以代替力役。至唐代,“有身则有庸”。唐高祖武德七年 (624年) 规定:“凡丁,岁役2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3尺。庸是不服役者的一种折纳。宋神宗熙宁二年 (1068年) 王安石废差役,改为收免役钱、助役钱,实行雇役; 并收免役宽剩钱,留作后备金。这是免役收庸制度的发展。元世祖时初行助役之法。元英宗至治三年 (1223年)四月推行助役法,助役人出一定田亩,由应役人掌管,以田亩的收入充役费,也称助役粮。明代的力差也是雇人充役,称为“银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