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赃论罪指的是中国封建法律对以非法手段提取钱财者,按其赃值定罪量刑。秦律规定,盗窃一百一十钱者;“耐为隶臣”;超过二百二十钱而不到六百六十钱者,“黥为城旦”;超过六百六十钱者,“黥劓以为城旦”。唐律以六赃八罪,其赃值以犯罪地当时的物价和上绢计,且计赃处罚因罪名而异。明清律中也有此类规定。我国古代法律对与金钱和财物有关的各种犯罪统称为“赃罪”。晋代张斐的《律注》中说:“货财之利谓之赃”。《唐律》对“赃罪”进行了归类,统称为“六赃”。据《唐律·名例律》“以赃论罪”条《疏议》:“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而对“赃罪”处理的一个特点,就是根据赃物数量的多少和价值的贵贱来定罪量刑,这就是“以赃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