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会制,是指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权实行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为:(1)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由边区人民按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选举各级参议会。凡年满18周岁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党派、职业、性别、民族、宗教、财产和文化程度的差别,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由各级参议会选举产生同级政府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政权机关。各级政府委员会必须执行同级参议会的决议,领导并指挥政务。在政权机关(包括参议会和政府)中实行“三三制”。即共产党员,党外进步分子和中间派(包括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各占三分之一。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首次召开。在1941年11月召开的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确定“三三制”为参议会的组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