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唐朝初年至唐中叶的“安史之乱”时期,属丝绸的“庸调”时代。唐代初兴之时(公元619年),唐高祖颁布了一项赋税制度,这就是著名的租庸调制:“每丁租二石,绢二匹,绵三两。”公元624年,高祖又重新颁布租庸调细法:“每丁岁粟二石,调则随乡所产绫、绢各二丈。……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庸调制度的特点是以丁为征收单位,同时把力役也以布帛的形式来代纳。这是它不同于前代实行的户调制所具有的先进性。唐代每丁均有服役期,但通常都是由匠籍的人们承担,而普通男丁只需以绢代庸。一个普通丁男每岁需交给政府的庸调合计为两匹绢。以绢代庸,保证了农民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家业生产,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唐代经济的发展。同时,政府征税的时间较合理,一般在每年秋季。而唐代所养之蚕多为春蚕,如此自养蚕到织绢的整个工序可在秋季前完成,正好赶上法定交纳庸调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