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期间是信托持续的期间。一般指信托设定日起满若干年止的一段时期; 有的指自设定日起至某实事发生时 (如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死亡) 的一段时期; 有的以某种条件来确定这一期间; 还有的以达到信托目的或不能达到信托目的从而解除或终止信托关系时的一段时间为信托期间。信托监督是由国家的有关机关对受托者进行的监督。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信托财产的完整性,为了保护受益者的利益。民事信托的监督由法院进行。法院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以职权对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并可组织检查委员会选任成员,令其做必要的处理。它包括: 选定信托管理人,并付给相应的报酬; 批准信托财产作为自有财产; 决定变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批准受托者的辞任; 决定解聘、任用受托者。公益信托的监督由主管部门进行。主管部门可随时检查公益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批准受托者的辞任,决定信托事务是否继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