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申诉是日本行政法用语。行政处分不服申诉的一种。只针对处分机关本身的决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只有在处分机关没有上级机关时,才能提起。但是属于对不作为不服时,可以对不作为机关提异议申诉,也可以对不作为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审查请求。当该不作为机关是主任大臣或其他局的首长时,只能提起异议申诉。对税务署长的处分提起异议申诉时,如不经过异议申诉的决定,则不能提起审查请求。此谓异议申诉前置制度。异议申诉的期间、程序、决定的方式等,原则上准用有关审查请求的规定。异议审查是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由公众提出异议的审查制度。确立异议审查制的目的在于减轻专利审查机关的审查负担,保证专利的质量。不少国家在采用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延迟审查的同时,还采用异议审查。在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审定公告前,有的甚至在审定公告后都给公众提出异议的机会,专利机关在接到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便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