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分类,是指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宪法类型所做的划分。如以是否成文为标准,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以修改程序的繁简为标准,分为刚性宪和柔性宪法;以制定的机关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宪法又分为最高宪法和从属宪法、单一宪法和联邦宪法、分权宪法和集权宪法、共和宪法和君主宪法、现代宪法和古代宪法、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名义性宪法和字义性宪法、广义宪法和狭义宪法、条约宪法和协约宪法、创制性宪法与模仿性宪法等等。宪法分类属于一种典型的理论虚构,主要是为了学术上的方便,它并不能真正影响一国宪法的实施,即分类既不能使一个国家的宪政更有成效,也不能使一个不民主的国家更民主或一个民主的国家变得不民主。所以,宪法分类也就是宪法的形式分类。正因为宪法分类无关民主和宪政,故而由于学者设定的标准不同,分类的方法也不同,甚至可以说,分类的方法和标准之多,几乎可与宪法文件的数量相媲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