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原则(Principle of the force of attraction)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税法领域的法律概念,指确立常设机构所得的原则之一。即非属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内虽设有常设机构,如在来源国境内自行开展营业活动,但该项营业活动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范围,则收入来源国视其所得为常设机构所得,实行从源征税。实行引力原则,征税面较大,对收入来源国是有利的。联合国制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国家间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列入了这项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未采用这一原则。中国在对非属民公司实行收入来源管辖权时,按常设机构原则及与之有关的独立企业原则和实际联系原则征税,而未采用引力原则。【税】常设机构所在国确定跨国营业所得应税范围所遵循的原则之一。指常设机构所在国不仅对通过常设机构取得所得要征税,对虽没有直接通过常设机构,但经营业务与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相类似所获取的所得,也要纳入该常设机构的征税范围,由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