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后,上级税务机关作出审议答复的一种处理税务纠纷的规定。它有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基本程序是: 申诉人首先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从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属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在3个月内,属其他税种的,应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给予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此期限,视作放弃起诉权利。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并于l999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