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一种从普通法系衡平法院中发展起来,以信任为前提,以财产转移为基础,以委托管理为核心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的主体呈多元化形态,通常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职能。现代信托业还逐步衍生出了资金融通、投资和社会福利等职能。中国《信托法》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但是,该法仅适用于信托当事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信托活动。离岸信托属于信托的类型之一。所谓“离岸”,是与“在岸”相对应的概念,通常是指“注册、成立或位于境外,特别是为了享受较低的税费或更加宽松的法律监管”。相应地,离岸信托在理论上又称外国信托,是指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信托。《海牙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对于信托适用的法律作出了规定:信托首先应当适用委托人所选择的法律,如适用的法律未经选择,信托应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各国对于离岸信托的立法表述和定义方式可能略有不同,但通常都强调离岸信托系依据外国法而设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