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立法是西方法学家对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立法的统称,例如涉及教育、居住、租金的控制、健康福利设施、抚恤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最早的社会立法可以认为是英国的“旧济贫法”,但大批重要的社会立法是在19世纪以后陆续出现的。象“工厂法”、“学徒健康与道德准则法”、“劳工补偿法”以及一系列旨在保护个人免除因年老、疾病、死亡或失业而遭受损失的社会保障立法。在19世纪,诸如互助会等许多保险业和自愿救济的形式发展起来。从1890年到1950年,大多数西欧国家以不同的方式采取了社会保障措施。英国在1897年制定了第一个《劳工赔偿法》,1911年制定了第一个《养老金法》,1944年的《贝弗利奇社会保险报告》之后,产生了国民保健署、国民保险、国民工业伤害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立法既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反映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在内外矛盾加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社会矛盾的过分激化和力求政治局势的稳定,而推行的社会改良主义政策,另外,这些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中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为改善本身的劳动和生活条件而斗争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