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性是我国第一代新闻学者论证报纸特点时使用的一个概念。邵飘萍曾使用这个概念,指出:“报纸之性质,在有‘公告性’。”(《实际应用新闻学》,1923年)但对公告性进行论证的是戈公振。1927年,他根据德国报学的研究成果,认为:“报纸之公告性,即消息传达之方法。故报纸之成立,即在公开性质可以证明之时。”(《中国报学史》第7页,新闻出版社1985年)他将报纸与私函、公函进行了比较,同为传递信息之方法,但性质不同。私函只是个人之间的信息传递,公函的接受对象是特定的,而报纸的对象是社会,“由斯言之,报纸之公开性质,即报纸有公告性之一语,其义甚明。”(同上,第8页)但是,并非凡是带有公告性的就是报纸,需要对报纸的公告性作一限定。戈氏进一步说明:“若用社会学之眼光,解释公告性之意义,所谓公告性者,即对于多数民众或者至少对于某些特别关系范围,用认识行为、借交通之媒介,如言语文字之类,行价值的决定及意志决定之精神公开是也。”(同上,第17页)在1942年开始的延安整风中,“公告性”曾受到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