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权是指苏联建立国家预算体系的权力及其有关法律规范的总和,亦即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机关和管理机关在编制、审批和执行国家预算中所享有的权限。苏联各级政权机关和管理机关的预算权由宪法和专门法律规定,预算体系的各项原则和指导思想从中得到贯彻和体现。预算权法规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总的方面看,预算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权力很小。但在6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机制调整、完善和改革的不断进行,预算权也逐渐下放,逐步扩大了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自主权。这些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是立法机关的收入保障权,指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及调整有关税法、国债法及金融货币法等法律文件,行使在税收、国债和金融领域中的财政权,起到控制政府收入、稳定国家财政金融活动的作用。其次是立法机关的支出控制权,指由议会通过授权法、拨款法、委员会决议及各种非正式立法的方式,对政府的开支项目及其支出预算进行控制,为政府的活动提供相应的物质保证。再次是立法机关的账目审核权,指由立法机关通过其内部设立的有关组织及相对独立的监督部门,对政府的财务项目进行审计,从而监督行政部门的活动是否按授权与拨款法案的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