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制
(清政府管理穆斯林的制度)
乡约制,清政府管理穆斯林的制度。乡为基层行政单位,乡约为一乡首脑。由乡约负责,穆斯林以乡为单位向政府具结,乡里、亲属间互相联保、制约,不违犯禁令,政府则不干预宗教事务。始于雍正七年(1729),先实施于河州(甘肃临夏), 后推行于西北各地。分“寺约”与“回约”两种。寺约在有清真寺的地方实行, 回约在无清真寺的地方实行。寺约一般由阿訇担任, 回约“择举老成者”为之。约期一般为3年。凡设立乡约的地方不再立掌教阿訇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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