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汉族丧服原则之一,现在多已不用。指本该服轻而因故服重丧。丧服原则之一。指本该服轻而因故服重丧。加服有以下几种协形:一是为嫡加服。如祖为孙服大功,然若其嫡子巳亡,立此嫡孙又再亡,以其直接继承于祖,则加服至齐衰不杖期。《 仪礼· 丧服》 传曰:“何以加也?不敢降其适(嫡)也。有适子者无适孙,孙妇亦如之。”二是哀其无后而加服。如姑、姐妹、女儿已嫁者当降服大功九月,而以其无后改服齐衰不杖期。三是以辈尊者加服。如按古礼,外亲之服不过缌麻,而外祖父服小功即此。《仪礼· 丧服》 又云:“为外祖父.传日: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