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律是中国古代有关冶炼、铸钱、煮盐、建筑和制造兵器以及其他官民日用器物等手工业生产的法律。迄今所看到的中国最早的手工业法规是秦律的工律、均工、工人程以及保存在《秦律杂抄》中的有关条款。汉代的手工业管理基本上沿袭秦制。迄今所看到的中国最早的手工业法规是秦律的工律、均工、工人程以及保存在《秦律杂抄》中的有关条款。秦手工业分官营和私营两种。官营手工业,朝廷由内史监管,各郡、 县由郡守、 县令和县丞监管。具体管理手工业生产的,按不同行业分别为:工官、吏、佐、曹长、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和啬夫等。在各生产单位内部,从事生产的是工师、工徒。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刑徒,如“工城旦”、“工鬼薪”、“工隶臣”以及居作的女刑徒等。秦律规定:官营手工业生产要按照朝廷的“命书”进行,无“命书”擅自制作其他器物者,工师和县丞要受惩罚。工匠在选料、用料时不得浪费,把尚能使用的材料定为不可用,要受惩罚。为了便于批量生产和维修,工律规定,制造同一器物,大小、长短和宽度必须相等,对工匠要注意进行技术训练。过去作过工的一年学成,未作过工的二年学成,提前学成的给予奖励,期满未学成者,要将姓名登记上报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