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基金是由林业部和财政部共同建立的一种专用基金。根据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议》设立。其来源包括:(1) 国家对林业的基建投资、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林业的财政拨款;(2) 银行贷款;(3) 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基本折旧基金;(4) 从木材、竹子和其他林产品售价中征收的育林费;(5) 其他林业收入。其使用范围是林业基本建设支出;培育森林和保护森林的费用支出;伐区延伸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费用支出;林业教育和科研支出;改善林业职工的文化生活福利设施的支出。基金来源(一)各级财政拨款用于营林的资金;(二)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各级林业部门安排的造林投资;(三)各级林业部门按规定征收、提取的育林基金;(四)各级林业部门用林业基金投资、开发、经营的用材林、经济林的纯收益;(五)县林业部门从支付给林农木材收购价款中预留的森林资源更新费,由于林农没有更新造林,不退还给林农而由林业部门统一用于造林的资金;(六)经营木材采伐、收购的森工企业,超过地方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所得税)增盈部分或亏损包干基数减亏额分成部分,按比例提出的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的资金;(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