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权是指;土地关系中佃方享有长期耕种所租土地的制度。佃农在按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可以无限期地耕作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佃农的耕作权一般仍不受影响。永佃权最早出现在宋代﹐明代有所发展﹐有永耕﹑长租﹑长耕等名。明代中叶以后﹐首先在福建等东南省份的某些地区流行﹐清代盛行于东南诸省及华北﹑西北﹑华南的部分地区﹐民国时范围又有所扩大。 佃权是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者牧畜的权利。永佃权制度源远流长,在中外有着各自的发展过程。外国的永佃权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和交换的发展,促进了私有制的发展,使原始社会解体,产生了国家,出现了奴隶社会的奴隶主私有制,并产生了调节该种私有制的法律,确立和保护奴隶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在所有权产生过程中,社会生活关系和经济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他物权开始萌芽。《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土地归王室占有和公社占有,耕地分给各家使用,使用必须交纳赋税并负担劳役,允许各家世袭这种土地使用关系。这种土地使用关系就是早期永佃权的萌芽(注:王云霞等。东方法概述[m].法律出版社,199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