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是各公司相互同意共同采取某种经营方式的联合。除了各公司同意共同采取的经营方式之外,各公司的其他方面,包括公司的行政,仍是完全独立的。即联营不改变参加联营各方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关系。根据联营组合的目的不同,联营又可分为生产联营、销货联营、运输联营、区域联营等等。联营不受行业、地区的限制。联营各方按联营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中国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均可按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其他企业签定联营协议,实行联营。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民法通则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1条、第52条、第53条对这三种联营形式做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