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沿海贸易权,沿海贸易权是独立国家固有的一项主权。鸦片战争后,中国的沿海贸易权逐步为列强所攫取。中英《南京条约》及《通商章程》并无允许外籍船舶参与沿海贸易的条款。中美《望厦条约》及中法《黄埔条约》规定,美、法船只装载洋货来华,可以进入根据条约对外开放的五个口岸的任何一口,如货物并未销售完毕,可以转运其他的开放口岸销售,亦未允许外国商人和船只享有经营中国土货沿海贸易的权利。但是,外国商人和外国船只并不遵守条约的规定,经常任意闯进中国沿海未经条约开放的口岸,遂造成外国船只经营土货沿海贸易的既成事实。外国侵略者极力扩大中国土货沿海贸易的权益,到19世纪50~60年代,从事中国沿岸土货贸易的外籍船舶有了大量增长。对于外国侵略者所造成的既成事实,当时掌握中国海关的总税务司R.赫德要求总理衙门予以承认并给以合法地位。总理衙门起初主张重税,以防止华商以外国船舶为护符,并阻止外商进入内地,后来和英、法公使交涉结果,规定外籍船舶从事土货沿岸贸易,所运出口货物征收按税则规定的出口税,进入他口,按出口税率征收半额,称复进口半税。后来,在赫德的主张下,沿海口岸的转运贸易,发展到通商口岸间土货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