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士公民组织法,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有关政教关系的法令。教士公民组织法,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有关政教关系的法令。1790年7月12日制宪议会通过。规定成立八十三个主教区(每省一个主教区),分属十个大主教区。主教区下设教区。同国家官员一样,教士、主教、大主教由公民选举产生。当选者应由上一级教职授职,主教须由大主教授职。新任主教以上教职者只须信告教皇,表示属于同一信仰,不需再去罗马向教皇购买法带。还废止了“首岁教捐”,即新任教职者应以其第一年收入缴送罗马。教士薪俸由国家支付,主教区会议替代原先享有特权的教务会议,并参与主教区的教务行政。法令使法兰西教会变成了国家教会。11月27日制宪议会又通过法令,要求所有神职人员宣誓效忠宪法。此后,法国教士分裂为两派:接受该法并宣誓效忠宪法者被称为“宣誓派教士”(或“宪政派教士”),反对者被称为“拒绝宣誓派教士”(或“反宣誓派教士”)。罗马教皇庇护六世宣布反对《教士公民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