拣除(select and discard),管理学-档案学-中国档案事业史-唐代档案管理,中国唐代文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的销毁方式。唐代政府机构在政务处理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档案,纸质档案数量和档案门类增多,给档案的保管机构带来巨大压力,所以要定期对归档文案进行检简,拣除即为检简的具体方式。唐律规定了档案拣除的时间,《唐律疏议·贼盗》记载:“文案不须常留者,每三年一拣除。”即每三年要对这些司法档案进行检查,剔除没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对于长留的档案,也根据文种和内容的不同,规定了相应的处置办法。《唐令拾遗》记载:“凡文案、诏敕、奏案及考案、补官解官案,祥瑞、财务、婚、田、良贱、市估案,如此之类长留,以外年别检简,三年一除之,具录事目为记。其须为年限者,量事留纳,限满准除。”对拣除的档案还要记录事目清单留档。通过对档案的定期拣除,有选择地保存档案,可以确保档案管理的质量,并为档案的持续保存管理提供空间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