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是依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政府性基金。2020年3月13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早先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现已延长至2020年年底,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由中央海事管理机构从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中办理退费或从缴费人应缴费额中予以抵扣。2021年3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免征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1〕100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同意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港区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的批复》(财综〔2012〕40 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3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