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四川省财政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法律空白。《条例》规定,除了财政收入的征收、票据管理情况和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情况,财政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之外,政府性债务规模及举借、使用、偿还情况,政府采购活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等,都属于财政监督范围。尤其将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都纳入监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