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7号《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00三年一月三日2016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食盐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7号)。为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