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是指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和名胜古迹的管理。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和名胜古迹。(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珍贵文物、名胜古迹进行损坏或毁灭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珍贵文物或名胜古迹而故意加以破坏。珍贵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文献和实物;名胜古迹是指可供人们游览的著名风景区,经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国和地方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在我国境内尚未发掘的古文化遗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