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行政处罚是卫生防疫机构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防疫机构可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1.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2.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3.拒绝卫生监督的;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开业前须经有关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制度。法律规定,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须向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经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部门发放,两年复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