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结算业务核算是商业银行代出口商办理出口信用证结算业务的会计核算。出口信用证结算是出口商根据国外进口商开户行开来的信用证,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将出口单据送交国内商业银行,由其办理交单议付,在国外银行收取外汇后,对出口商办理结汇的一种结算方式。包括信用证的受理和通知、交单议付和出口结汇三个阶段。当商业银行接到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时,应即对开证行的资信、进口商偿付能力、保险条款等进行审查,认可受理后,即编列信用证通知流水号并将信用证正本盖章后送出口企业,副本留存并据其编制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记录卡进行登记; 收入 “国外开来保证凭证”,外币额。“国外开来保证凭证”表外科目余额反映一定时期出口业务情况,是匡计待收外汇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大额来证到期日、出运日应经常检查,联系出口商及时处理,对已逾期信用证要及时进行核销,以使其能正确反映出口业务预计收汇情况。在审证议付阶段,商业银行对出口商交来的全套单证按信用条款逐项审查核对无误后,即在信用证上批准议付日期、计算向国外开证行收取的手续费,填写 “出口议付寄单通知书”,将通知书的有关联同全套单据寄送国外开证行,偿付贷款及银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