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法律罪名)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名是按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的规定新增设的罪名。该修正案在刑法244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刑法244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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