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期在美国出现的一个国际私法学派。这一学派认为应当在没有指导性的观念和原则的情况下,按照实用主义的观点或者从纯粹“唯实主义”的立场,根据经验来建立抵触法体系。美国的唯实主义者、国际私法学者。他认为传统的国际私法学说及抵触规则,根据各类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决定其所应适用的法律,这种方法是盲目的、机械的,因为在使用这种方法解决法律抵触时,根本不知道从而也不可能考虑所应适用的实体法的内容。因此,他主张从比较互相抵触的几个实体法入手来解决法律抵触,看按照适用哪一法律最能符合下列两个标准,即一方面使本案当事人得到公平,另一方面使互相抵触的几个实体法规则所追求的关于社会政策的较为广泛的目标得以实现。但是他提出的“公平”标准过于抽象模糊,“社会政策”又多种多样,难以用来进行比较;即使应用这两个标准对法律抵触问题作出妥善解决,也只是解决个别具体事件,而很难形成一般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