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临时周转贷款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给因当年建设进度加快而投资不足,需要临时周转的建设单位的贷款。从1984年起实施。主要用于实行投资包干的建设单位。这是一种为保证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包干项目的资金供应,支持按期或提前完成建设任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由建设银行统一调剂资金而发放的临时性借款。申请临时周转贷款的一般程序是:建设银行根据年度基建计划所列国家预算内拨款或拨款改贷款的投资额,核定包干建设单位的年度基建贷款指标。建设单位因年度投资不足时,应先报请其主管部门在国家分配的系统内一般项目年度投资范围内调剂,无力解决时,可向建设银行申请临时周转贷款,提前使用以后年度的投资。建设银行在审查建设物资确有保证,有关配套项目能够同步建设,提前建成后可以发挥综合经济效益的,可以在包干合同 (或协议) 规定的总投资范围内和五年计划投资总额内给予贷款,不受年度投资计划的限制。但对自行扩大建设规模或由于损失浪费等原因突破包干总投资的,不按包干合同 (或协议) 规定的分年投资计划列足投资的不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