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
(法学术语)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是以营利为目的,用金钱、物质等诱使妇女卖淫,或者为妇女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引诱或容留妇女卖淫的行为。引诱妇女卖淫是指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为诱惑手段,勾引、拉拢、诱使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容留妇女卖淫是指为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长期或短期地提供场所。(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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