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在我国,全民所有制的范围包括矿藏、水流和属于全民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山、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工厂、农场、交通运输事业、银行、商业企业等财产;全民所有制单位包括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它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通过变革资本主义所有制而产生的,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而壮大的。是一种与高度社会化生产相适应的公有制形式。其基本特征是: 生产经营以满足全社会的需要为目的,服从国家计划的指导;企业以税收等形式向国家缴纳必须由国家统一支配的纯收入,用来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留归企业自行支配的纯收入,则用于设立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与职工奖励基金;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一种不完全、不成熟的全社会所有制。主要表现在: (1) 社会尚未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存在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及其他多种经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