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法律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 财产所有权。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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