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关于社会力量的证件)
关于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教委、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为贯彻〈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和规范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办学许可证由国家教委制定式样(许可证式样见会件一、二),由国家教委,劳动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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