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在于:用作期限的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而用作条件的事实是不一定会发生的(即既有可能发生,但又不肯定发生,事先无从得知)。1.始期。这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故也称停止期限。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日期就是该合同的始期。2.终期。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也称解除期限。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