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法学术语)
行政诉讼和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有关诉讼标的之事项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全部或部分地终结诉讼。行政诉讼和解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诉讼和解是一种诉讼行为,引引其以全部或部分终结诉讼程序为目的,可直接对诉讼程序发生效力;另一方面,诉讼和解又是一种公法上的契约,其使当事人就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合致。因此,行政诉讼和解的成立要件亦应从程序要件与实质要件两方面予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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