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是为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由银行代理国家财政发行的债券。1987年我国首次发行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其中向单位发行部分,年息6%,期限3年,采取按1987年各地自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一定比例及各地预算外收入情况分配任务的办法,核定认购数额,发给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据,可记名、挂失和抵押,但不能转让和进入流通。向个人发行部分,由建设银行代理,年息10.5%,期限3年,免征个人所得税,自愿认购,可以转让、继承,不能作为货币流通。所有筹集资金作为“特种拨改贷”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国家计划内重点项目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