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律观,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现象的基本理论和观点的总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部份。它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如下基本观点:(1)法的根源的物质性。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科学地揭示了法与经济的内在联系,指出法的性质、内容和发展归根到底都是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时法又对其经济基础有积极的反作用。(2)法的本质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认为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3)法的发展的规律性。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指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里特有的产物,它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消亡而消亡。法没有脱离开社会物质生产发展史的本身独立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