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区域(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国际海底区域制定了一项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基础、以“平行开发制”为特征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磋商所达成的《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仍然维系了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这一基本框架,即在“‘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一原则下,其开发一方面由代表全人类利益的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其企业部直接进行,另一方面由各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通过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和(或)开发合同的方式进行。《公约》根据1970年联大通过的《原则宣言》精神规定了国际海底区域的基本原则。《公约》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已有。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在这一原则精神下,《公约》规定了进行国际海底区域活动的基本政策,即“区域”活动应有助于世界经济的健全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均衡增长,并促进国际合作,以谋求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