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行政原则(administrative principles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工学-人居环境科学. 城乡规划学-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与评估-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原则、遵循行政合理性,以及预留了在法律授权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合法作为的行政行为。规划作为政府的职能,城乡规划的行政原则应遵循依法行政。从合法性来讲,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授权的行政主体包括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各级人民政府主要是在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审批备案、财政预算、监督检查等方面从事行政活动。其次,其权限应当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下位规划不得违反上位规划的原则,不得超越行政辖区,不得超越法定的行政事权。第三,城乡规划的范围、手段、方式和程序在《城乡规划法》中都有相应的法律根据,即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应以事实为依据,这其中包括了各类主体责任、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审程序、“一书三证”行政许可、规划师和资质管理、行政处罚等。第四,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贯穿了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的整个过程,在城乡规划的编审管理和实施中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