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委员制度(member system of the state commission for ethnic affairs),法学-民族学-民族理论-民族理论-〔民族政策〕-〔中国的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国家民委委员制度,由委员或兼职委员共同参与管理的国家民族事务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央和地方各级民族事务委员会实行委员制,最早成立的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就是由不同民族的26名委员组成。1979年1月,国务院批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共73人,包含不同的民族。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转变为职能部门代表为主的委员制。2002年7月28日,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上报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确定了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20个国家部门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各部门一位负责同志担任兼职委员。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交流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