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资源有偿使用(paid usage for scenic resources),工学-人居环境科学. 风景园林学-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在风景资源属于国有或公有的前提下,对风景资源用益权的有偿转让,即风景资源的使用者必须按照相应定价付费使用风景资源的制度。风景资源有偿使用是一种特殊的生态补偿方式,有利于风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整治保护,也有利于依托风景资源的相关产业发展。随着生态文明建设逐渐展开,资源有偿使用开始被越来越多人重视。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风景资源有偿使用的实践主要集中在风景资源最为丰富的风景名胜区。1979年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提出对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要进行环境保护。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已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