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价值鉴定制度(records and archives appraisal system),管理学-档案学-档案管理-档案鉴定工作-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价值鉴定制度,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机构制定的档案价值鉴定的基本标准和有关鉴定工作组织领导、销毁档案的审批与监销等的相关制度。档案价值鉴定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①鉴定档案价值的标准。由党和国家及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如1987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等指导性文件。各地区、各系统、各机关据以制定具体的鉴定标准等文件,各档案馆、各机关均须根据规定的鉴定标准开展鉴定工作。②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档案价值鉴定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各单位的档案价值鉴定必须在单位分管负责人领导下,由档案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档案价值鉴定根据需要可组织专门的鉴定委员会来进行。③销毁档案的审批、监销制度。经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编制档案销毁清册,该清册也是日后查考档案销毁情况的凭据。各单位需要销毁的档案,须经单位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