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管护责任制(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non-commercial forest),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林业经济管理-〔林业经济〕,在责权利相统一的情况下,由单位或个人落实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制度。按照“一主体两监督”的工作分工,对生态公益林实行保护管理责任制。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和派驻乡(镇)的林业工作站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主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资源管理机构和森林公安负责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监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计划财务、林业基金管理机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生态公益林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政府与本级政府签订或下达的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建立并完善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与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与有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经济组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与其管辖的有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签订或下达管护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