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营工业生产单位(industrial production units attached to battalion),理学-统计学-经济统计-【工业】,不具备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条件,附属于非工业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工业生产单位。又称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附营工业生产单位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有固定的生产工人;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工业活动,一般企业常年生产,季节性生产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例如公路运输企业附属的汽车修理、装卸机械修造等非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建筑企业附属的木材加工、门窗加工、水泥预制件加工等非独立核算工业企业。附营工业生产单位虽然是非工业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但是属于工业生产活动单位,从理论上讲,其产值应当计入工业产值。在实践中,附营工业生产单位是否应作为工业基层填报单位包括在工业范围,需要考虑以下情况:第一,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附属于非工业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其资料已包括在其所从属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中,从国民经济整体来说,这部分单位的资料容易导致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