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律法规(laws and regulations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工学-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由国家、地方立法部门出台的与水土保持相关的法律,以及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出台的配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组成的规范其管辖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的法规和标准体系。背景与发展随着对水土流失成因科学认识水平的提高和不合理人类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的加剧,形成了以法律法规规范水土流失防治工作。1882~1883年奥地利连续发生严重的山洪和泥石流灾害,促使其1884年出台了《荒溪治理法》。1934年,美国西部地区发生了“黑色风暴”,对农业、畜牧业和居民生活造成重大灾害。受此事件影响,美国国会于1935年通过《水土保持法案》,并在农业部成立了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的土壤保护局;1937年通过《标准土壤保持地区法》,1969年通过《自然资源保护法》。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受水土流失危害影响的国家大部分都因其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需要而出台水土保持法,或因防治工作条件的变化而修订了水土保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