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繁育野生动物(captive bred wildlife),农学-林业-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范围,在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子二代及后续子代个体,不需要从野外获取个体作为种源的野生动物。概念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这一定义来源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该公约的决议《人工繁育动物物种的标本》强调人工繁育的个体应是控制环境下出生的子二代或后续子代,繁殖基群依法建立且不危害野外种群,不从野外捕获标本。控制环境指为繁殖某一物种的动物而人为操作的环境,它设有一个阻止动物及其卵或配子进入或离开该环境的边界,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房舍、废物清理、卫生护理、免受捕食者捕捉、人工提供食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