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私有制(private ownership of rural land),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农业生产经营形式-所有制-土地所有制,农村土地归私人占有的土地所有形式。农村土地的私有制是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社会分工和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金属工具的使用,每一家庭有可能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从而导致农村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土地私有制形式是奴隶主土地所有制,随着历史演变先后形成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三类土地私有制的典型运行趋势是,出现了农业劳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分离,土地所有者和劳动者相互对立并出现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虽然存在着处于从属地位的个体农民的私有土地,但往往成为大土地所有者兼并的对象。土地私有制社会体制下,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君主、地主和自耕农,土地所有权来源主要为占有的公田转为私田、获赠、兼并买卖。秦朝实行“使黔首自实田”政策,命令全国范围内所有的农户将自己所占有土地的数量都呈报给国家,据此作为农户缴纳赋税的依据,承认农户对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同时推行“上农除末”和“重农抑商”的政策,促使了大量自耕农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