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使用权(right to use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工学-环境科学-环境管理学-环境社会学-环境权-资源环境使用权,依法对大气、水、土壤等自然要素的承载能力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资源环境产权的组成部分。环境使用权的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自然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的同时也要排放一定的废弃物,使用一定的环境容量。环境使用权的客体是环境资源整体。环境资源具有经济形态和生态形态。环境资源的双重形态导致了其对于人类的双重价值,民法上的特权与环境法上的环境权分别对环境资源的不同价值予以承认并提供了保护,民法保护的是其经济属性,环境法保护的是其生态属性。仅有环境法的实施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环境法与民法的协调与沟通;也还必须有物权法对环境资源生态价值的承认。需要设置环境使用权制度,解决环境资源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冲突。围绕环境资源的价值评估和价值转化,产生了一系列的相关研究和实践,例如:自然资本、生态价值评估、自然资本投资、环境容量、生态补偿、生态旅游、国家公园、森林碳汇交易、水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绿色金融、绿色债券、生态标签等。